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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!
欢迎您加入网易虚拟社区,希望我们能为您带来多姿多彩的网络生活。下面是我们的社区使用守则,请仔细阅读,祝您在社区过的愉快。^&^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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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编 总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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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条 本社区命名为“网易虚拟社区”。
第2条 本社区服务器由网易公司提供。
第3条 本社区系统维护、程序修改由网易公司负责。
第4条 本社区基本法最终解释权归网易公司。
第5条 本社区管理人员所制定之一切规则均不得与本基本法相抵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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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编 讨论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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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条 在本社区SYSOP(社区管理)版所获准成立的讨论版为本区合法讨论版。
第7条 区内新版的申请,包括系统版和新个人版的申请,须在各社区相应开版申请版中提出,具体
达到规定审批标准(在开版申请中有详细要求)的,交由社区公务员审核,经社区公务员批
准成立的讨论版为本社区的合法讨论版。
第8条 新版在建立后,若无法通过试用审核,社区公务员可内部讨论是否废除该版;经决议而废除
的版面使用者不得有异议,并在三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复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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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编
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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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条 于本社区正常注册后即成为社区正式公民,获得社区内所有公民权限。
第10条 本社区公民人人平等。
第11条 本社区公民的个人资料上受到本社区保护,不接受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的基本资料,司法、
检察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。
第12条 本社区公民有言论自由权,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社区基本法,不得进行人身攻
击,不得宣扬反动、色情、暴力、迷信、邪教和犯罪等内容。
第13条 社区公民有在社区各正常版面发贴和读贴的权限,若版面中有特殊规定,或者受到处罚而关
闭权限则例外。
第14条 公民有删除和修改自己所发帖子的权限,若帖子被回复,则修改和删除权限被取消。
第15条 公民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社区各版面版主。
第16条 公民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开设社区新系统版和个人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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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编 社区管理人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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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条 社区设定由公务员、总管、版主组成的梯级管理体系,必要时可在各职务下设副职,协助管
理。
第18条 公务员负责社区事务解决、问题解答、对外交流、系统公告及审核版面、设置管理人员权限
等工作。
第19条 总管协助版主和社区公务员管理相关版面、整理精华区以及代管暂时没有设版主的讨论版的
讨论秩序和精华区,审核区内的版主申请并给予评价,对试用版主进行审核。
第20条 版主负责管理所辖版面,内容主要包括讨论秩序与精华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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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编 处罚规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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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条 社区公民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,社区有权关闭部分权限、暂停直至取消该帐号。
- 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;
- 从事非法商业活动;
- 在聊天室或各讨论区发表含有猥亵、色情、人身攻击和反政府言论;
- 有造谣、诽谤,或恶意中伤他人行为;
- 模仿社区管理人员ID,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。
第22条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,社区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,并依照有关规定作
相应处罚,情节特别严重,社区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、暂停直至取消该帐号。
- 不符合相关讨论区发文规定的;
- 符合版面主题或规定,但意图不良的;
- 标题空洞,内容无实际意义或无具体内容的;
- 非广告发布区域发布的与版面主题关系不大的广告;
- 转载,但无版权信息的;
- 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会包含有严重影响网友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。
第23条 不得利用社区BUG进行任何活动,如发现此类情况,社区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帐号。社区将
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。
第24条 社区管理人员违规处罚请参照《社区管理人员条例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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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编 版权声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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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5条 本社区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,与本社区立场无关。作者文责自负。
第26条 网易有权将在网易社区发表的文章用于网易其他用途,包括网站、电子杂志等,文章有附带
版权声明者除外。
第27条 本社区文章(包括转贴文章)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,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
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,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。
第28条 任何试图转载、引用发表于本社区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:
- 在用于非商业、非盈利、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“网易虚拟社区”。
- 在用于商业、盈利、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,并注明作者姓名及文章出处“网易虚拟社区”。
- 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,并注明授权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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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编 社区法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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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条 社区其他任何规定均不得违反本基本法。
第30条 社区基本法单项修改需50人以上提出修改并经过投票成为新基本法条款。
第31条 社区基本法规由以下几款组成:
- 《网易虚拟社区基本法》——规范社区所有行为,包括公民和规定。
- 《社区管理人员条例》——规范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,并设定相应的约束、处罚条款。
- 《社区版面管理条例》——通用版面管理条例,新开版或现有版面未提出本版版面规范则依照该条例进行管理。
第32条 社区有50人以上要求制定新的规定时,由管理人员组成规定制定委员会进行新规定的指定工
作,并交社区投票成为规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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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八编 附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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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条 本基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,以国家法律
法规为准。
第34条 本基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同时废除2001年3月22日制定的旧版社区基本法。
网易虚拟社区
2005年1月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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